可成两家外资股东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盼将股利决定权改由股东会决议,但未被可成列入股东会议案,遭到金管会依违反公司法为由开罚24万元,可成今日发布声明表示,金管会裁处未能公平允当在股东权益及资本市场秩序间取得衡平,于法有争议,可成负责人将依法提起诉愿。
可成表示,有关金管会以金管证发罚字第1120383711号函裁决可成科技未将股东提案列入2023年股东常会议案,认与公司法第172条之1立法意旨不合,违反同法第172条之1第4项规定,而对可成负责人处以罚金,可成对此深感遗憾。
可成多年来戮力经营,一心一意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可成尊重股东提案权利,针对股东提案的适法性,深入研析相关法令,并参酌外部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针对前述股东提案内容,可成认为,外资股东提案涉及盈余分派及公积分派二项,而盈余分派及公积分派的分派对象、条件等并不相同,两者属不同的构成要件事实。
可成指出,盈余分派或公积分派是否要授权董事会决定或由董事会提案送交股东会承认,彼此之间没有必然关联性,因此认为外资股东提案应属两项提案,且以往实务上承认修改章程案,并不被认为只是一项提案,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1项但书规定,不给列入股东常会议案,合法合规。
可成强调,针对金管会依违反公司法为由,裁处可成负责人暨董事长洪水树24万元,可成认为未能公平允当在股东权益及资本市场秩序间取得衡平,于法有争议,可成负责人将依法提起诉愿。
(首图来源:可成)